《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審查 一、法律法規依據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 法規條款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2、《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號) 法規條款內容: 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一級評估報告不再報送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二級評估報告不再報送市(地)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三級評估報告不再報送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各級評估報告不再報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查。涉及國務院法規和部門規章的管理制度按相關程序辦理。 3、《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對印發地質災害防治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通知》(鄂土資發〔2015〕12號) 法規條款內容: 一、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登記。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號),評估報告不再報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登記。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自主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并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時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論。 二、報告編制 1、評估工作分級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DZ/T0286-2015)等有關規定,一級評估由獲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二級評估由獲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三級評估由獲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級、乙級、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 2、報告編制資料清單 為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業主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 (1)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名稱、建設任務、建設內容及規模、擬建工程平面布置圖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用地情況,包括地理位置、用地范圍及面積等;(紅線圖或選址意見書) (3)其它資料,包括當地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水文地質調查等。(工程地質勘查報告) 三、審查條件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2)報件資料齊備、符合申報要求。 四、審查需提交資料 (1)評估單位資質證明、評估委托書;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3)專家審查意見; (4)專家資格證書。 五、審查流程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后,組織專家進行審查,按專家組所提出的意見修改后,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時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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