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墾技術標準總則 1、制定依據: 為了加強土地復墾管理,促進土地整治與保護,提高土地利用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依據《土地復墾規定》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建設破壞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標準》、《工業排污破壞土地復墾技術標準》和《水毀土地復墾技術標準》。 3、土地復墾技術質量控制原則: 3.1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復墾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符合城市規劃。強調服從國家長遠利益,宏觀利益。 3.2 依據技術經濟合理的原則,兼顧自然條件與土地類型,選擇復墾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宜漁則漁,宜建設則建設。條件允許的地方,應優先復墾為耕地或農用地。 3.3 復墾后地形地貌與當地自然環境和景觀相協調。 3.4 保護土壤、水源和環境質量,保護文化古跡,保護生態,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堅持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4、名詞、術語: 4.1 土地破壞:由于人類的生產建設活動導致土地的挖損、塌陷、壓占等稱之為土地破壞。 4.2 土地復墾:指對被破壞的土地,通過采取綜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4.3 土地復墾率:已復墾的土地面積與被破壞土地的面積之比。 即,L(%)=Y/P×100% 式中:L——土地復墾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復墾土地面積(公頃); P——被破壞土地面積(公頃)。 5、復墾土地質量的檢驗: 5.1 檢驗的時機: 復墾為農用地(含林、牧、漁等)的土地復墾,一般由復墾工程和初步生態恢復二部分構成。復墾土地質量的檢驗,分為二個階段進行。 5.1.1 第一階段檢驗: 在復墾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請第一階段復墾土地質量的檢驗。 5.1.2 第二階段檢驗: 初步恢復生態后,進行第二階段復墾土地質量的檢驗。一般情況下,在復墾工程完成后第三年進行。 復墾后用于漁業等養殖業時,須在第三養殖年進行第二階段檢驗。 5.2 檢驗方法: 對復墾后土地質量的檢驗方法,采用隨機抽樣法。即隨機抽取一定量待檢驗的已復墾土地作為具有代表性的獨立樣本進行檢驗,樣本量一般為5~10%。 5.3 檢驗內容 5.3.1 第一階段檢驗內容: · 提交文件: 土地復墾可行性研究報告; 土地復墾設計文件; 土地復墾施工文件; 復墾區當地自然背景資料。 · 現場測試: 用于農業測試項目:宏觀布局,覆土面積,覆土厚度,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層土壤容重,土壤PH,含鹽總量,排灌設施,防洪設施。 用于牧業測試項目:覆土面積,覆土厚度,道路布局,飲水點等配套設施。 用于林業測試項目:覆土面積,覆土厚度,地面坡度,排水設施。 用于漁業測試項目:水源,水質,塘(池)修筑質量,塘面積,塘水深,排水防洪設施。 用于建筑測試項目:地面坡度,平整度,建筑規劃,初步設計,施工區內建筑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 其他用途測試指標依具本情況而定。 5.3.2 第二階段檢驗內容: · 提交文件:(農、林、牧業) 土壤培肥措施; 種植概要。 · 現場測試: 農業測試項目:作物長勢,土壤有機質,PH值,作物、果實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單位產量。 林業測試項目:生長勢,種植密度,成活率,生長量,郁閉度。 牧業測試項目:生長勢,覆蓋度,產草量。 漁業測試項目:單位產量,水中及魚肉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依據所在地區充填廢棄物及土源等所含有毒有害物質種類和狀況,可選擇測定有關特征污染成分)。 建筑測試項目:地基承載力,變形及穩定性指標。 5.4 檢驗結果的評估: 5.4.1 復墾土地用于農、林、牧業時檢驗結果的評估內容: · 提交文件是否齊全; · 現場測試指標是否符合各類場地具體要求,除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符合環境標準外,其他土壤相當于當地一般水平。 5.4.2 復墾土地用于建筑時檢驗結果的評估內容: · 提交文件是否齊全: 包括建筑地基設計文件,地基處理工程施工記錄,其他必要的資料等。 · 現場測試指標是否符合各類場地《地基與基礎工程及驗收規范》(GBJ202-83)中有關標準與指標。 5.4.3 復墾土地用于漁業時檢驗結果的評估內容: · 提交文件是否齊全: 包括用于漁業(含養殖)的設計資料,施工驗收文件等。 · 現場測試指標是否符合漁業水質及有關質量標準。 6、標準的實施: 6.1 本標準發布后,各類土地復墾必須按此標準規定施行。 6.2 本標準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3 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標準實施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6.4 土地復墾條件較好的地區,或本標準所列項目及其標準值不完全適應當地特點時,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補充實施本標準。 6.5 本標準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7、各項目測試方法: 7.1 農、林、牧業指標的測試方法: 測試項目和方法,依據不同地區采用相應的方法,見表1。 7.2 漁業測試指標的測試方法: 參照《漁業水質標準》(GB1107-89)中所列的部分項目和相應的方法執行,見表2。 7.3 用于建筑測試指標的測試方法: 地基承載力: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9)中第五章、第六章及附錄四(地基土載荷試驗要點)、附錄五[土(巖)承載力標準值]、附錄六(標準貫入和輕便觸探試驗要點)中所列方法進行。 變形指標: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9)中變形計算和附錄一(沉降觀測要點)中所列方法進行。 穩定性指標: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9)中穩定性計算和附錄七(抗剪強度指標C·Φ標準值)及《土工試驗方法》(GBJ123-88)中三軸壓縮試驗、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直接剪切試驗等中所列方法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