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暫行)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精神,現對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要求 作出 如下規定: 一、各級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資( 含通過 各類投資機構)或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 類財政 性資金,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決定》附件)范圍內應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核報國務院審批。 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級發展改革委和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委(經貿委)。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省級經委(經貿委)應與發展改革委聯合報送有關文件。 二、需上報審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只需報批項目建議書。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以及經濟安全等方面進行審查。 項目建議書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履行其他報批程序。 三、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申請中央政府投資補助、貼息和轉貸的,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有關規定報批 資金申請報告,也可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批項目建議書時,一并提出申請。 四、本規定范圍以外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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