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統一印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通知 (1992年1月16日建設部建規字第17號文發布) 為了切實加強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促進我國城市規劃管理工作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范法》和建設部、國家計委頒布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部決定制定全國統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程序 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包括建設項目地址和用地范圍的附圖和明確有關問題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圖和附件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
三、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表和審核報批表格,以及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制定。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部統一印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請于二月十五日前將所需數量告部城市規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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